(湘安职院对外〔2022〕20号,2022年4月21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中心(以下简称学校)校企合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建立深度融合的长效合作机制,提升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校企合作坚持以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为导向,遵循平等自愿、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原则,实现生产、教学、科研相结合,谋求合作共赢、共同发展。
第三条 校企合作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学校与企业在人才培养、职业培训、科研服务、国际交流等方面的合作,从整体上提高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社会服务能力和科研服务水平。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与国(境)内的企业开展的合作。与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专业协会等单位的开展的合作,参照本办法执行。学校与相关单位单独开展的培训合作不纳入本办法。
第五条 校企合作的企业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和较好业绩,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在同行业中有较高的知名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对外交流合作处是学校负责校企合作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协调校企合作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校企合作工作的统筹规划,制定校企合作年度工作计划。
(二)建立校企合作管理制度,完善运行管理体系。
(三)加强学校与相关政府部门、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的联系,拓宽合作渠道,推进合作项目纵深发展。
(四)加强项目引入,配合二级学院做好项目考察工作,对跨专业、跨院系、跨地域的重点项目加强协调和服务。
(五)负责校企合作项目的立项审核报批,组织审查校企合作协议,监督管理项目的实施过程,组织项目考核验收。
(六)负责校企合作有关交流联谊、研讨调研、总结表彰等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巩固成果,创新模式。
(七)负责相关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是校企合作工作的主办部门,承担校企合作的主体责任,负责校企合作项目的实施运行与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专业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本学院校企合作年度工作计划、具体项目实施细则,规范校企合作各项工作,积极探索订单培养、企业学院等校企深度合作模式。
(二)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积极联系合作单位,引进合作项目,并组织做好申报立项、企业考察等工作。
(三)拟定《合作协议书》,并按照流程管理要求,进行会签、报审。合作领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共建“双师结构”教学团队。聘请行业企业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承担实习实训技能等教学任务,为教师举办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内容的培训讲座;有计划安排专业教师到合作单位实践锻炼。
2.共建以企业冠名的订单班、基地、实训室等。
3.学生顶岗实习的实习指导、日常管理及实习考评,与企业共同做好实习的安全培训工作和实习期间的劳动保护、安全工作。
4.校企共同开展科技研发或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针对企业的需求和企业在生产中遇到的技术难题,共同开展科技研发工作;或根据企业的要求,组织师生为企业提供信息资料、技术服务、解决技术难题。
5.联合企业组织举办或参与各级各类职业技能大赛。
6.推动与合作企业的国际交流工作。
(四)协议签定后,按计划实施项目,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为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必要条件。
(五)报送校企合作相关材料,接受学校的考评和验收。
第八条 学校其他相关部门是校企合作工作的协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导做好考察、指导、执行、审核、监督、验收等相关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一节 项目立项
第九条 承担校企合作的二级学院负责填写呈报《合作项目立项申请书》(附件1)。未经立项,擅自以学校名义私下与企业进行合作,由此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校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学校实行校企合作项目审核会签制度。由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各自履行以下职责。
对外交流合作处:重点审查合作方的相关资质及合作项目是否符合学校总体规划、发展定位、专业建设等。
纪检监察审计室:重点审查合作项目的廉政风险及合规性。
教务处:重点审查合作项目在人才培养、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与学生就业方面的内容。
科研处:重点审查合作项目在技术研发、科技服务等方面的内容。
总务处:重点审查合作项目在资源占有总量、成本核算、效益评价方面的内容。
财务处:重点审查合作项目在财务管理方面的内容。
招生就业处:重点审查合作项目在学生就业方面的内容。
法律顾问:对合作项目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节 合同管理
第十一条 校企合作项目必须签署合作协议,承担校企合作项目的二级学院应按合同规定加强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由二级学院负责拟定《合作协议书》(附件2)。
第十三条 申报校企合作的二级学院将《合作项目立项申请书》和《合作协议书》,一并递交对外交流合作处进行审核,并由对外交流合作处提请各相关处室和法律顾问会签意见,再报分管院长审定。合作项目中,如需学校提供或企业租赁学校房屋、土地、仪器设备、水电气等资源,或需学校投入经费的,由二级学院提请院长办公会依据学校资产管理和资金使用相关制度,集体研究决定;会议决议的相关内容,须在《合作协议书》中明确注明。最后由学校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确认后生效。
第十四条 签字盖章后的《合作协议书》,学校与合作单位各执两份,学校执原件,由对外交流合作处与执行协议的二级学院各保存一份存档。
第三节 项目实施及过程管理
第十五条 协议签署后,承担该校企合作的二级学院应尽快启动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二级学院要加强对项目的管理指导和督促检查,并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条件。应经常性到合作企业走访调研、工作交流,及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外交流合作处将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指导、协调、检查。工作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实施进度,合作单位提供设备到位情况,学生在合作单位实习实训情况,合作单位对项目承担二级学院的意见反馈,项目已取得的阶段性合作成果等。检查中如发现违约违规情况,将通过约谈、下达《整改通知书》等方式责令限期整改;如项目实施方逾期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到位,须立即终止项目继续合作,并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进一步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的权利。
第四节 项目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接受合作方投入和捐赠的奖助学金及其他专项资金,财务处须对接受资金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纳入学校年度部门预算管理,归口财务处统一核算和监管。各项经费的报销,按照学校《经费支出管理制度》和网上报账有关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九条 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二级学院应明确固定资产权属。属合作企业承诺赠予学校的仪器设备,应办理入账手续。合作项目自然终止或违约终止,学校固定资产(包括受赠仪器设备)均应收回,不得以任何理由交由合作企业处置。事先约定属于合作企业的资产,应由总务处按明细清单清点后,由合作企业进行处置,二级学院不得擅自处理。
第二十条 知识产权管理。凡校企合作过程中获得的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发表论文、专著、专利等),均应按协议署合作双方名称,系双方共同所有,并纳入科研处管理范围。
第五节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 校企合作项目合同期满,承担项目的二级学院应向对外交流合作处提出验收申请,填写《合作项目验收报告》(见附件3),同时提供项目合作成果相关材料。订单培养项目验收,按教务处订单培养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由对外交流合作处组织实施,主要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和实地查看等方式进行。项目验收结束后,相关材料由对外交流合作处存档。
第二十三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与“不通过”两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实行一票否决制,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1.未实施《合作项目立项申请书》《合作协议书》中规定的合作内容。
2.预期成果未能实现。
3.提供的材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4.占用学校资源或学校投入了经费的项目,无报告。
项目验收结论为“不通过”时,不再续签该项目合作协议,并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进一步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的权利。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四条 学校鼓励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通过校企合作方式,依法引入社会资金用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实训室建设和学生奖助学金发放,并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学校将校企合作成果纳入二级单位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对外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
04
2024.01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