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安职院人〔2023〕75号,2023年11月21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切实提升教师实践技能水平和专业教学能力,进一步规范学校教师赴企业实践锻炼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赴企业实践锻炼主要是了解企业或行业的生产组织方式、工艺流程、产业发展趋势等基本情况,熟悉企业相关岗位职责、操作规范、技能要求、用人标准、管理制度、企业文化等,学习所教专业在生产实践中应用的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标准等;参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在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持服务的实践中提升教师的专业实践能力;结合企业的生产实际和用人标准,不断完善教学方案,改进教学方法,积极开发校本教材,切实加强职业实践教学环节,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 教师实践锻炼是“双师型”教师认定、职称评审等的必备条件。
第四条 教师赴行业企业实践锻炼工作主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专业相近。原则上鼓励教师就近到大中型企业和相应行业以及合作的实习实训基地等专业对口单位参加实践锻炼。
(二)坚持有序实施。各二级学院(部)应根据专业建设和教学工作制定锻炼计划并按照有关安排组织实施。教师实践锻炼原则上利用寒暑假或教学间隙进行,实践锻炼时间可以累计,可采用全脱产或半脱产的方式、集中或分阶段进行。
(三)坚持注重效能。教师到企业参加实践锻炼必须紧密结合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的实际需求和提高教师实践能力,必须明确目标任务和要求,加强针对性,提高实效性。
第二章 实践锻炼的对象、基本要求及形式
第五条 教师赴行业企业实践锻炼对象主要为学校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公共基础课教师等在编在岗教师。
第六条 实践锻炼时间
专业课教师参加实践锻炼周期原则上为5年。1个周期内必须有累计不少于6个月的现场实践锻炼经历,但单次实践时长一般不超过6个月。
公共基础课教师参加实践锻炼周期原则上为3年。1个周期内,必须完成2次以上课程调研,或指导1个学生社团1年以上,或参加2次以上社会实践活动,或担任辅导员、班主任1年以上。
鼓励行政兼课教师积极参与企业实践锻炼,逐步推行没有企业工作经历的新入职专任教师进行为期一年的集中企业实践锻炼。
第七条 实践锻炼内容
1.熟悉企业生产、技术、设备、工艺或设计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参与企业生产计划的制定和特定技术岗位的生产工作,撰写产品质量或施工质量报告,提升专业实践能力。
2.开展企业调研,收集整理生产案例。将具体的生产项目任务案例转化为教学项目案例,提高学校人才培养与企业岗位需求之间的吻合度。
3.参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的问题诊断与改进工作,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通过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方式,提升服务企业的专业技术能力。
4.完成课程调研,撰写调研报告;完成指导学生社团、社会实践等工作,提高学生第二课堂活动水平。
第八条 实践锻炼成果
(一)专业课教师
1.按照实践记录本的要求做好记录。
2.根据实践情况,撰写调查研究报告1份。
3.收集、整理形成2个以上相关专业的教学案例。
4.提供熟练完成专业核心技能操作演示视频资料1份。
5.取得相关专业或行业中级及以上证书,或在正规刊物发表与实践工作有关的论文。
以上1、2项为必须完成任务,3、4、5项任选一项完成。
(二)公共基础课教师
1.课程、教学、科研等调研(查)报告2份。
2.社团指导教师聘书、指导社团工作总结1份、社团管理部门出具的考核结果。
3.指导社会实践活动工作总结2份、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学生管理部门出具的担任辅导员或班主任的工作证明。
以上4项任务任选一项完成。
(三)行政兼课教师
根据所授课程性质完成第八条中(一)或(二)项所规定实践锻炼成果。
第三章 组织、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 分管教师工作的校领导对全校教师实践工作负总责,各二级学院(部)是教师实践主体,组织人事部会同教务处做好实践的指导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部)应成立教师实践指导小组,指导小组由二级学院(部)负责人、企业(行业)管理人员、教研室主任及专业带头人等人员组成,主要负责与企业积极联系,每个专业要建立1-2个稳定的教师实践锻炼基地;负责制定教师企业(行业)实践规划,做好教师企业(行业)实践单位联系落实及实践教师业务指导、人身安全、日常督查及考核等工作。负责做好本单位教师实践锻炼经费预算编制上报工作。
第十一条 教师赴企业实践锻炼工作流程如下:
(一)制订计划。各二级学院(部)根据专业建设的需要和师资队伍的实际,制定本学院教师赴企业实践锻炼计划,并拟定安排赴企业锻炼人员,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后报教务处审查、组织人事部复核同意后,报分管领导批准。
(二)部署安排。各二级学院(部)按审批计划组织落实本学院教师实践锻炼地点及相关事宜。对于教师个人联系的实践锻炼单位,二级学院(部)要主动与相关单位沟通联系,跟进落实实践锻炼有关事宜。锻炼对象不得随意变更实践锻炼单位和实践时间。实践锻炼承接单位以省内外合作企业、毕业生就业单位和本市、本系统企事业单位为主。实践内容应与锻炼对象的专业及所授课程对口和衔接。
(三)审批办理。教师在派出实践锻炼之前,填写《教师到企业实践锻炼审批表》(附表1),经所在部门审核、教务处复核同意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并报组织人事部备案。
(四)实践锻炼。教师按照审批意见和实践锻炼计划开展实践锻炼。锻炼过程中,锻炼对象要认真填写《教师到企业实践锻炼工作周志》(附表2)。
(五)跟踪检查。锻炼对象应严格要求自己,组织人事部、教务处及相关二级学院(部)将不定期对锻炼对象下现场情况进行实地检查或电话查访、组织阶段汇报等。所在二级学院(部)应经常与锻炼单位沟通,加强对锻炼对象实践锻炼过程和效果的考核,并填写《教师到企业实践锻炼期中检查记录表》(附表3)。请假需按实践锻炼单位有关规定办理,时间在3天以上的,需向二级学院(部)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执行。
(六)考核建档。锻炼结束返校后15日内,锻炼对象应向所在二级学院(部)提交《教师到企业实践锻炼审批表》《教师到企业实践锻炼工作周志》及《教师到企业实践锻炼鉴定表》(附表4)、《教师到企业实践锻炼考勤表》(附表5)及在此期间形成的其他资料或成果。所在二级学院(部)负责对锻炼对象进行考核,并可通过汇报会等形式分享锻炼经验。各二级学院(部)负责建立教师到企业实践锻炼专项档案并妥存备查。
第十二条 教师下企业锻炼的考核以过程监督考核和结果性评价考核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1.过程监督考核包括:实践鉴定表、企业考勤表、工作周志及学校检查抽查记录等。
2.结果性评价考核包括:按照要求提交的相关成果材料、个人成果等。
3.考核等次分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考核结果与职称评审、“双师型”教师认定和年度考核挂钩,实践锻炼考核不合格,考核不合格的,按无实践锻炼经历处理。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部)考核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及审批后的教师赴企业实践锻炼计划、《教师到企业实践锻炼审批表》及《教师到企业实践锻炼鉴定表》等材料复印件报组织人事部备案。
第十四条 实践锻炼期间,锻炼对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实践锻炼单位有关制度和纪律,注意人身和财产等安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根据学校工作安排,从事乡村振兴、援疆援藏、扶贫攻坚工作1年以上或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脱产学习超过6个月的视为满足企业实践条件;深入到其他单位或部门挂职或跟班学习等3个月以上的教职员工,视为具有企业实践锻炼经
历,实践时长按实际挂职或跟班学习时长计算。
第十六条 教师中年龄在55周岁(男)或50周岁(女)以上,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后可不参加实践锻炼。
第十七条 教师实践锻炼期间,视为完成基本教学任务,工资及福利待遇按照标准正常发放。
第十八条 教师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实践锻炼,其差旅费按以下规定报销:
(一)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回学校报销。
(二)在外地工作期间,由学校按每人每个工作日省内30元、省外40元的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若实践锻炼接收单位已免费提供工作餐,不再重复报销伙食补助。
(三)在省内工作期间不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在省外工作期间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得重复领取。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部、教务处负责解释,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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